山西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开业的批复
(晋银监复〔2011〕40号)
华夏银行太原分行:
你分行《关于华夏银行长治分行开业的请示》(华银并发〔2011〕225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长治分行开业。机构名称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简称为:华夏银行长治分行;住所为: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与城北路交汇处。
二、核准郭丽华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王晓宇、宋巍该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长治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总行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局领取该分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长治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未能按期开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本批复失效,由我局收回金融许可证。
六、你分行应在完成长治分行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七、长治分行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
八、我局将依法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你分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