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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身份和核发基本养老金。
  原单位所在地社保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补缴一次性养老保险费时,应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档案原件或申请人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相关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确定原单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性质。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附件4)。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附件5)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网上和业务大厅同时张榜公示其原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符合办理资格及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定并列出可补缴的工作年限,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附件2)。
  第八条 申请人在《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并签名确认。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依据粤人社发〔2011〕19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签名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另两份交申请人,其中一份用于申请人办理缴费。
  第十条 申请人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向受理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社保费征收机构征收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后,应在当月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传输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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