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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贯彻国家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幸福广东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抓紧落实各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各项经办业务顺利开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各地落实《通知》情况实行月调度。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梳理汇总,并于10月15日前将落实《通知》情况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第三条 申请人在原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原单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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