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监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开业的批复
(晋银监复〔2011〕44号)
光大银行太原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开业的请示》(太光银发〔2011〕361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晋城分行开业。机构名称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简称为:中国光大银行晋城分行;住所为:山西省晋城市泽州路2018号晋运综合楼1―3层及地下一层。
二、核准刘宏斌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刘劲峰、张寅栋该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晋城分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以及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经营的其他业务。
四、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局领取该分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晋城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未能按期开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本批复失效,由我局收回金融许可证。
六、你分行应在完成晋城分行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七、晋城分行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