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全省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是火灾事故的多发省份,火灾起数和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虽然我省近年加强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两年未发生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但全省火灾隐患仍然十分突出,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可能性很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抓好当前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决预防和遏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的消防安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杭州市梁宅大院等25家单位(包括行业,下同)列为第一批全省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整改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限期整改。根据《
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25家被列为第一批全省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的消防整治工作,分别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为此,有关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针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制定措施有力的整改方案,督促和帮助整改单位认真整改;对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完成的单位,要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原则上年内完成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对于容易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场所和部位,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加强值班看守,确保安全。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认真督办,确保落实。为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督办工作具体由省公安厅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承担。督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地方政府和整改单位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案和实施情况,并会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各督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督办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