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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实施前,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以村为单元向项目区退耕农户公示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规模、补助标准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等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设立工程标志,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基本口粮田中的梯田建设任务必须在次年11月30日前完成,其他任务必须在次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第十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县市区的档案管理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招标投标资料、施工合同、阶段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影像资料等,按年度整理成册,分类归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折资以及其他来源资金。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2009〕34号)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90号)要求,做好全省梯田、草食畜牧业、苹果、中药材、蔬菜和优质林果基地等整合资金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经费,做为项目方案编制、勘察、设计、评审、建设管理、组织验收等费用,项目管理经费不得挤占中央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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