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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在1个月内分解落实到项目县市区。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省上下达的任务计划,应在1个月内将更详细的任务计划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市州在下达任务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 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确保不影响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分类会同同级行业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分为: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基本口粮田建设实施方案、农村能源建设实施方案、生态移民实施方案、补植补造实施方案、后续产业发展及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等。实施方案要参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做到科学合理、图文表齐全,各项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山头地块和退耕农户。农田水利、生态移民等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实施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制度,加强项目实施管理。重要设备、材料、成批量的种苗等采购和施工、监理要按照《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组织招投标,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凡是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做好实物发放工作;凡直接补助农民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册明、一折统”直接兑现到户。对于难以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较小项目,可在同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积极组织退耕农户参加项目建设,确保退耕农户获得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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