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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即按规划编报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编制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以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统筹落实巩固成果各项措施,确保建设项目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成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总协调。

  第七条 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向国家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分解下达国家年度任务计划;对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统计汇总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参与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批复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和省直相关部门核查验收结果,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省水利厅负责基本口粮田中的坡耕地改梯田、农田水利、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项目建设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农牧厅负责基本口粮田中的土壤改良、除薪炭林外的农村能源、技能培训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农业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林业厅负责薪炭林、补植补造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林业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做好林业规划实施后的土地变更调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并参与基本口粮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粮食局负责退耕地区粮食的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工作,确保退耕农户口粮供应。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分别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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