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坝陵南街分理处等3个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晋银监复〔2011〕60号)
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坝陵南街分理处等机构升格为网点型支行的请示》(建晋报〔2010〕572号)收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坝陵南街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机构全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坝陵南街支行”, 简称为“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坝陵南街支行”; 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坝陵南街2号”。
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广场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机构全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广场支行”,简称为“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广场支行”;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99号”。
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太原桃园北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机构全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北路支行”,简称为“中国建设银行太原桃园北路支行”;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北路22号”。
二、核准梁军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坝陵南街支行行长、段丽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广场支行行长、冀泽辉中国建设银行太原桃园北路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上述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其他在建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的业务。
四、你分行接到该批复后,缴回上述分理处的金融许可证,并更换新的金融许可证。
五、上述支行应自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