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于本《目录》限制发展的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原则上不准新建项目,不准简单扩大生产能力;情况特殊的,须经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列入限制发展的现有存量生产能力,宜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步伐,加快产品结构、工艺技术装备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属于本《目录》淘汰和禁止的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各有关部门不得违规办理新建、改扩建等手续,不得颁发新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照,同时应依法督促有关工商企业严格执行《目录》规定,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和生产《目录》所列落后的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对拒不执行淘汰和禁止目录的工商企业,有关部门要限令其停产,有许可证的要予以取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各商业银行要停止和收回贷款,土地管理和电力等部门要限制供给。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生产、使用本《目录》所列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而又突发重大恶性污染及人员伤亡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关闭。
(四)本《目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如国家另有新的限制和淘汰规定,则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
(化工医药部分)
一、限制类
(四)石油和化工行业
1. 新建DMT法聚酯装置
2. 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新建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 新建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新建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新建800万吨/年、扩建5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新建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新建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新建10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新建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新建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新建20万吨/年以下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法聚氯乙烯8万吨以下装置
10. 新建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新建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新建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单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