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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缓解要素资源的瓶颈制约,努力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正确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切实解决当前部分高能耗、高污染和低层次行业和产业的重复建设问题,加快实施“腾笼换鸟”战略,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推进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委颁布的工业领域产业政策,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基本原则
  (一)列入《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和产品所遵循原则主要是: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工艺技术落后,并已有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替代;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列入《目录》中淘汰和禁止类产业和产品所遵循原则主要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适用范围
  本目录涉及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石化、机械、医药、印刷等9大行业,共430项工艺、技术和产品,其中限制类145项,淘汰和禁止类285项。这是我省首次较为全面的对制造业领域落后生产能力作出界定。今后将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调整,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内外市场变化及产业发展情况,适时地进行调整修订并陆续颁布实施。
  本《目录》适用于省内各类型企业,各地政府、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目录》,各有关企业要根据《目录》所列限制、淘汰和禁止的范围,及时调整产业、产品、工艺技术结构或生产经营方向。
  未列入本《目录》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出台政策,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各地经济主管部门要将规划上报省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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