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信息,对企业分诚信等级、守信等级、警示等级和失信等级,进行质量信用分级管理(评定程序和监管要求见附件)。
分级管理工作以年度为周期。企业在新的年度达到较高等级评定标准的,质量信用等级逐级上调。
对在评定周期内暂停生产国内销售的医疗器械,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需评定停产年度的质量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市局可以在政务网站、工作文件、信息简报中公示质量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和警示等级、失信等级企业违法违规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收集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验、摸底抽查、举报投诉、不良事件、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在确认信息真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县局应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系统检查报告、记录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联系单和收集的企业不良事件、举报投诉、不良行为及处理等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应汇总分析上报的信息,连同市局相应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于每季度末上报省局,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年度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县局还应于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填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并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
省、市局应每半年在辖区内通报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局《
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本辖区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发布后制(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新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管理严重不合格项目的,企业如有发生,按照第二十条(注:正式文件中为打印错误) 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管理重点项目主要是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关键项目、《生产实施细则》记录项目、《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重点项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否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