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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等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等文件的通知
(浙食药监注〔2006〕330号)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64号)和《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请各市局将本通知迅速转发给辖区内各药品生产企业,并请各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变更申请。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局24号令,以下简称24号令)的要求。
  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局批准的修订药品说明书事项,应按要求向省局提出补充申请,并附修改的药品标签。
  四、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省局审批的修订说明书补充申请事项中,(一)、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药说明书,不作修订其内容,仅修改格式的;(二)、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不需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项目的,以及注射剂品种拟在[药物相互作用]项下仅表述“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的,由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24号令规定修订后,按化学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和中药(天然药物)分类分别填写一份补充申请表(补充申请表中药品名称一栏填写“XXX等XX个品种”,并附所有申报品种的清单),报省局审批。申报资料中应包括所有申报品种的证明性文件、修订后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说明书内有其他变更需报省局批准的,按补充审批程序另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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