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的通知
(浙食药监注〔2007〕14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3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定点生产产品标识的备案应由省内获得国家局批准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提出。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标识应符合国食药监注〔2007〕383号文的规定,备案产品应符合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的要求。
二、我省生产企业应在收到国家局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批文后15天内,到省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定点生产产品标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局批准定点生产的批件复印件、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复印件、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