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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食药监注[2007]18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新旧办法的顺利过渡与衔接,现就我省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新《办法》,在辖区开展宣传,加强监督,确保新《办法》顺利实施,各项工作要求得到落实。
  二、我省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品种,如尚未进行现场核查,10月1日后按新《办法》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申报临床研究新药,应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化学药和中药新药不再抽样,药检所不对标准进行复核;生物制品新药还需抽样三批,向中检所发出检验和标准复核的通知。申报生产的新药,应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化学药新药和中药新药需抽样三批,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检验和标准复核的通知。
  三、我省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除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生物制品之外的其他注册申请,如果在取得批准文号之前未按新办法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在接到国家局下发的批准文号后,省局注册处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样,并告知省药品认证中心。申请人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省药品认证中心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省药品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及执行GMP情况,同时对批量生产的首批产品抽样。抽取的样品送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新增生产范围或原料药新增生产品种的,企业可同时申请GMP认证。
  四、对新《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国家局网站《28号局令执行专栏》及时反映。
  五、省局将适时举办新《办法》培训,对全省药监注册监管人员和相对人进行培训。培训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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