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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部门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严格执行规定,特别是不发或少发职工防暑降温费的,要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各区、县人社部门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其它要求

  各区、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单位。检查结束后,各区、县人社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总结,于9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和《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汇总表》(件附件2)以电子版形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联 系 人:孙艳

  联系电话:2868781、2868756(传真)

  电子信箱:zbldgxk@163.com

  附件:1、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

  2、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汇总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

企业名称及电话

 

法人代表

姓名及电话

 

企业地址

 

隶属关系

 

行业类别

 

企业性质

 

企业类型

 

企业职工人数

 

其中室外作业人数

 

其中高温作业人数

 

降温费发放人数

 

其中室外作业发放人数

 

其中高温作业发放人数

 

防暑降温费发放

 

元/月

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限

 

个月

提供防暑饮料情况

 

工作班次调整情况

 

其他防暑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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