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社部门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严格执行规定,特别是不发或少发职工防暑降温费的,要按照《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各区、县人社部门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其它要求
各区、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单位。检查结束后,各区、县人社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总结,于9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和《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汇总表》(件附件2)以电子版形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联 系 人:孙艳
联系电话:2868781、2868756(传真)
电子信箱:zbldgxk@163.com
附件:1、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
2、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汇总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
企业名称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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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姓名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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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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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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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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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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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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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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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室外作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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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高温作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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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温费发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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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室外作业发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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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高温作业发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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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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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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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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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防暑饮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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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班次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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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防暑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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