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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淄人社字〔2011〕209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企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已经省政府公布并施行。为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决定于8、9月份在全市集中开展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是企业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情况。以及按规定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情况。

  检查的重点是建筑、环卫、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户外露天高温作业的单位,以及其它涉及高温、高湿作业的单位。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和督导检查二个阶段实施,具体是:(一)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8月17日至9月10日)

  各区、县人社部门要通过不同形式,向企业深入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宣传最近实施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提高企业领导及职工防暑降温意识,督促辖区内各类企业切实落实各项高温天气防暑降温政策规定和措施。

  各大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

  (二)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9月23日)

  各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不少于10户。被抽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表一)。市人社局将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对区县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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