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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4.7.8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4.8.2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时间等条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
  2.经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3.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和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5.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其他相关依据。
  4.8.4 竣工结算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费用的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第4.1.7条规定确定,其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后,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时再行扣回。承包人计取的材料保管费和检验试验费的基价按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目表中的取定价,价目表中没有的按照投标价,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新材料,价目表和投标价都没有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应按第4.1.7条规定确定。
  特殊项目费用应按合同中列出的相应费用内容范围和计价方式,根据工程实际,双方确定结算费额。
  (3)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工程实际发生的、在其他的费用组成中未包括且应纳入工程结算价款的费用,应按有关依据双方确认后计入特殊项目费用中。
  (7)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如有余额则归发包人,不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
  4.规费、税金按照本规则第4.1.8条规定计算。
  4.8.5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对,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7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后,应由发、承包双方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签字确认工程价款。如一方因有异议而未签字的,双方应按本规则第4.9.3条的规定处理。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就同一工程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接受已经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过、发包人又对该竣工结算文件再次审核的委托。
  4.8.8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9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技术经济文件。
  4.8.10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1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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