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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④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进行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的,按照约定办理。招标文件或合同未作约定的,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其超过+10%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
  4.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予以补偿。
  4.7.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原措施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
  2.原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1.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包括: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2. 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
  3. 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按期确认可调价材料当期材料价格的单价差额。
  当期材料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价格波动的市场中当期采购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
  当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以下简称“施工期价”)变动幅度小于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含约定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单价不调整;当施工期价变动幅度大于约定风险幅度时,可调价材料单价调整,单价差额计算方法为:价格上涨时,单价差额=施工期价-基准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价格下跌时,单价差额=施工期价-基准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
  施工期价=∑(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按照约定执行。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1)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基准价=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以下简称“投标价”)。
  (2)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1)投标价<投标报价同期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信息价;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投标价。
  2)当投标价>信息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投标价;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信息价。
  3)当投标价=信息价:基准价=信息价。
  4.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未按期确认可调价材料当期材料价格的单价差额。
  当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小于约定风险幅度(含约定风险幅度值),可调价材料单价不调整;当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大于约定风险幅度,可调价材料单价调整,单价差额计算方法为: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单价差额=基准价×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单价差额=投标价×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
  价格上涨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约定风险幅度值︱;价格下跌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约定风险幅度值︱。
  4.7.6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7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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