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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己方的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对索赔程序、范围、原则、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等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索赔事项未作明确约定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调查和核实的义务。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28天内,未确认发包人责任前,发包人应指定专人收集、落实、确认与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作出回应,表明是否予以受理并附具体意见。
  3.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索赔费用计算表等全部相关资料。
  4.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指定专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进行审查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5.发包人审核索赔费用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有关的进一步详细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款的程序进行,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
  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4 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人在其可控范围内应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在承包人能力范围内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6.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批准决定的同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6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费用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时,可参照第4.6.3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4.6.7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8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1.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人工费进行调整。
  价差=(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综合工日消耗数量
  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价。
  2.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施工机械使用费进行调整。
  价差=(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机械台班消耗数量
  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4.7.2 除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取消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4.7.3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②人工单价: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但不应低于原投标报价项目中的人工单价。
  ③材料、机械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青岛材价》中的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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