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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4.3.5 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费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满足工期要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零”的措施费,应有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4.3.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1.暂列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单价的甲供材料,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该种材料的取定价计入综合单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特殊项目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
  4.3.8 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暂列金额进行报价,投标人未填报暂列金额费用时,不能视作该费用已隐含在其它项目费用之中,应视同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3.9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0.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4.4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4.4.5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发、承包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款项支付,应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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