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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4 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特殊措施项目符合第3.3.4条要求的,其费用应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4.1.5 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计价。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4.1.4条所列的方式计价。
  4.1.6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按下列要求,且应符合第4.2.6条、第4.3.6条、第4.8.4条的规定。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的估算金额计列。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特殊项目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暂估金额计列,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3.计日工应按招标人提出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其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4.1.10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约定的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4.1.11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编制或审核的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2 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
  2.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4.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常规的施工方案;
  8.特殊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
  9.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依据中设有上、下限值的,宜取上限值。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省计价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的,编制人应按其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和约定风险幅度的,编制人应按“基准单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单价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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