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常规施工方案列项。特殊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列项。
3.3.2 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2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2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1 夜间施工
2 二次搬运
3 冬雨季施工增加
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5 施工排水
6 施工降水
7 留置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8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9 抢工措施
10 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是指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干扰等特殊情况发生的施工降效)
3.3.3 本规则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项目之后。
3.3.4 对难以确定、影响造价较大的特殊措施项目,其费用可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特殊措施项目的范围内容、暂估金额及计价方式。
3.3.5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15%估列。
3.4.3 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包括由招标人提出的需要定为暂估价的和拟自行供应的材料明细及单价。
材料暂估单价与编制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相比,其差值幅度不得超过 ±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单价,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包括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由招标人列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中,是包括规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础。
3.特殊项目暂估价清单中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各特殊项目内容范围、暂估金额计列。
3.4.4 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
3.4.5 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由投标人对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其他事项履行总承包服务的工程名称、内容范围、暂估价及计价要求。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2.工程排污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明确计价要求。
3.5.3 出现本《实施细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依法按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