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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4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5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6 规费: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7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8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9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0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1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2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3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4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5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市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3.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7.特殊工程(一般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
  8.其他相关资料。
  3.1.6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
  3.1.8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对材料的说明,除3.1.6条第6款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中暂估价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及拟用清单项目范围。公开招标项目除特殊材料外不能出现暂估价。
  2. 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包括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风险幅度及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价款约定时,对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4.7.5条确定,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由招标人经过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公开招标项目确定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1.9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的方法办理。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与《省计价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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