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做好青岛市十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青工商合发〔2007〕16号)
各分(市)局:
为进一步扩大“守重”活动影响,更好地发挥“守重”企业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深化“守重”活动,根据市局领导指示,市局将在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评选青岛市十佳“守重”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企业范围
此次评选的十佳“守重”企业,原则上应为代表我市乃至全国先进水平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服务业、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涉及“订单农业”龙头企业均可参评。
二、评选方式
采取自下而上形式,由各分(市)局推荐(不超过2家),市局统一认定表彰。
三、十佳“守重”企业推荐条件
1、应当从国家级或省级“守重”企业中推荐;
2、企业产品或服务应当在同行业中具有很好的代表性、示范性;
3、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符合法律要求,近年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推荐材料
1、“守重”企业证书有效复印件;
2、“守重”企业事迹材料,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守合同重信用”的具体做法、效果、事迹,经济效益、上缴利税及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