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治阶段(9月5日-9月25日)
各分(市)局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组织工商所,对本辖区无照经营户登记名单和投诉举报线索,采取网格监管负责,责任到人的方法,开展拉网式检查,进一步清理辖区内无照经营。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
各分(市)局组织有关人员按要求在辖区内进行自查,认真总结专项清理月活动情况,并于9月3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组织有关人员分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对新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实行“双限改”“双处罚”制度,即对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当事人同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告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继续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实行“双处罚”制度,即对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钉子户”,要加大执法力度,重拳出击,提高监管有效性。
(二)加强属地监管,强化工商所责任。清理无照经营要实行工商所辖区责任制,各分(市)局要按照小局大所职责要求,加大工商所属地监管力度,认真履行法律职责。要以工商所为单位,按照网格管理分工,对辖区内无照经营业户认真进行检查,确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无照经营情况,运用计算机系统分类监管模块中的查处无照经营程序进行监控,对新发现的无照经营业户,要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录入,保证数据准确,实现解决存量,遏止增量的工作要求。
(三)堵疏结合,注重把握政策。一是坚持 “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原则。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经营的无重大危险性的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实施“给出路”的政策,积极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的管理方法。二是界定清楚应纳入工商监管的范围。国家工商总局《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民和小商小贩;1999年12月民政部制定下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界定的属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单位;以及属城管部门管辖的城市和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的无照经营商贩,都不列入专项行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