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对中介组织“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青工商经发〔2006〕114号)
各分(市)局:
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对严厉打击中介组织“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作为对中介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我市中介行业利用发布虚假信息、不诚信等违法行为比较突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市局决定集中开展对中介行业发布虚假信息的专项执法整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重点
(一)严厉查处中介行业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加强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农产品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明示制度落实情况。经纪人在设立、变更、分立、终止和聘用、解聘经纪执业人员时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将备案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在经营场所内进行明示,未经(备案)明示的经纪执业人员不得从事经纪活动、签订经纪合同。
(三)严厉查处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房地产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厉查处中介机构和个人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
(五)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一并纳入执法检查的范围。
二、时间安排
专项执法行动的时间为2006年3月15日至9月30日。
第一阶段(3月15日至6月30日)
(一)重点检查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明示制度情况。
(二)严厉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等广告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房地产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厉打击劳动力中介机构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重点对出国留学中介、房地产中介、婚姻介绍、商标代理、公司注册代理、保险代理、房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布违法虚假信息的行为。
上述时间安排,各分(市)局可根据各地中介机构经营特点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