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备案的权限:按照“谁注册、谁备案”的原则。市局注册登记的经纪人由市局经纪人管理所备案;各分(市)局注册登记的经纪人由本级经纪人管理部门备案。
三、关于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及信用档案的问题
经纪人档案以建立电子档案为主。经纪人备案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聘用及解聘合同、《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记录备案表》作为原始档案一并保存,同时将相关内容输入微机形成电子档案。经纪执业人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住所、执业记录等。
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是经纪人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将经纪人的信用管理纳入我局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中。
四、开展对经纪人的清理检查
检查工作分为两项:一是检查各分(市)局经纪人管理部门对《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基础档案及管理制度情况。主要指经纪人档案、经纪执业人员档案及经纪人信誉档案管理情况,档案内容是否完善,是否有专人分管经纪人工作。2、经纪人登记规范情况。从事专营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其名称中的行业是否标明“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是否表述为“经纪项目+经纪服务”。3、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落实情况。对8月底前未办理备案的经纪人,是否进行及时查处。
二是对经纪人的清理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经纪人在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之日起20日内是否到当地工商局经纪人管理部门备案,对8月底前未办理备案的经纪人,应依法予以查处。2、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的落实情况。经纪人对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对未明示的经纪人应依法予以查处。3、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的签名情况。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签名的经纪人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并对合同明显含有欺诈内容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4、对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各级经纪人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大查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力度。重点查处农产品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