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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纪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纪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工商经发〔2005〕152号)


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站(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经纪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纪人名称及经营范围的问题
  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其名称中的行业应表述为“经纪”字样,兼营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可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名称登记。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统一表述为“经纪项目+经纪服务”。经纪项目包括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技术、劳动力、文化、体育、产权、运输等。
  对新注册登记的经纪人,注册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对已注册登记的经纪人应在8月31日前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二、关于经纪人备案管理的问题
  1、备案的告知。注册登记部门在向经纪人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同时向经纪人发放《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告知书》(见附件1)、《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见附件2)、《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记录备案表》(见附件3),并告知到经纪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备案提交的材料。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自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之日起20日内应到当地工商局经纪人管理部门备案。经纪人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2)被聘用或者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免冠照片两张(两寸)、身份证复印件;(3)聘用及解聘合同;(4)《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告知书》、《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记录备案表》。
  3、备案工作的程序。经纪人管理部门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即时核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见附件4)及《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明示表》(见附件5),并告知经纪人应将明示表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工商局备查,一份交经纪人,一份由经纪执业人员留存。每一名经纪执业人员对应一个备案号码,既是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备案号码,也是经纪执业人员的公示号码和查询号码,此号码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经纪执业人员再次备案时仍使用初次备案时确定的号码。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号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编制的《经纪执业人员统一备案号码编码规则》编制(见附件6)。各分(市)局经纪人管理部门对《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经纪人,应限期在2005年8月底前到当地经纪人管理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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