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证》制度规范经营业户证照悬挂工作的通知
(青工商市发[2003]282号 2004年10月24日)
各分(市)局:
为认真落实集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解决市场经营业户不能统一悬挂营业执照和其它相关许可证件的难题,现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证》制度,规范市场经营业户证照悬挂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按照有关要求,《市场经营证》仅作为规范市场经营业户悬挂证照的有效手段,不能作为确认经营者合法主体资格的有效证照。因此,凡进入集贸市场的固定经营者,在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后,均可领取《市场经营证》;农村封闭式集市的固定摊位业户,在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后,可参照办理;各类展销会活动的临时经营业户,凭合法营业执照也可领取《市场经营证》。
二、办理程序
《市场经营证》的办理工作,由分局市场科组织实施,工商所具体办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商所按照下列程序负责《市场经营证》的办理、换发和缴销工作:
1、对于新办理《市场经营证》的,经营业户凭合法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领取新版《市场经营证》(具体样式见附件一)。
2、对原已核发的《市场经营证》,经营业户已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可收缴原《市场经营证》换发新版的《市场经营证》,也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时换发。
3、对原已核发的《市场经营证》,经营业户现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要立即收缴正在使用的《市场经营证》,并及时按照相关要求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尽快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换发新版的《市场经营证》。
三、有关要求
1、此项工作是从我市集贸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统一悬挂证照、提高管理水平、落实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密切合作、扎实工作。
2、此项工作的重点是经营设施中营业房与柜台、货架相混杂的农副产品市场和综合市场,各级一定要会同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市场经营证》的悬挂工作,确保做到整齐划一。其他市场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单位做好统一悬挂营业执照等有关许可证照或《市场经营证》工作。
3、在《市场经营证》办理、换发和缴销工作中,各级要认真分析、加强研究,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