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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公布2003年规范性文件清查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31日)废止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工商市发(2003)235号 2003年08月13日)


各分(市)局:
  近年来,全市工商系统为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市政府《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年初《规定》修正实行后,各级进一步加大对“白色污染”的查处力度,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饭盒和不合格塑料包装袋使用面广、量多,治理难度大,少数单位监管有所放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正的《规定》精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规定》新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对销售或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监督管理是市政府赋予工商机关的重要任务,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牢固树立清除“白色污染”的信心和决心。
  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分(市)局要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批发和零售业户以及农贸市场、商场中等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各级要坚持把防治白色污染与日常市场巡查结合起来,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防治白色污染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高广大经营业户和群众遵守《规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确保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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