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负责名称核准及综合监督指导,分(市)局市场科办理登记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展销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分(市)局市场科负责,展销会所在地工商所协助。
展销会中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行为或消费者投诉事件,应按照《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处罚参展商,展销会的举办者负连带责任。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投诉由举办者承担法律责任。
四、 对展销会广告的审查
商品展销会举办商在发布招商、开办广告前必须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无证者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广告及招商。展会举办地工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广告进行审查,广告中的名称必须与工商机关核准的展销会名称一致,不得夸大其辞,不得发布与商品展销会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
五、 商品展销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审查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内主办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的主办资格。凡取得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的主办单位,须在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
凡冠以“中国旅游”、“全国旅游”等字样的全国性旅游商品展销会,都必须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举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举办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举办医疗器械、药品行业的展销会,须经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举办图书、印刷制品、电子出版物行业的展销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需要批准的,按规定执行。
六、 商品展销会的档案管理
商品展销会登记时,要将举办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输入微机,建立档案。各分(市)局市场科应在展销会结束后十五日内,按规定向市局报告。
七、 商品展销会的收费
商品展销会的收费依据《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务院[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业品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具体实施,由市局根据全市展销会的总体情况提出参考标准,由分(市)局市场科确定额度并收取,也可由举办地工商所协助收取。
展销会登记时可酌情向承办者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由消协专户储存,用于消费纠纷赔付。展销会结束十五日后,返还承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