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工商市发[2002]158号 2002年8月6日)
各分(市)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局、站、(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商品展销会在我市日益增多,对提升我市形象,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展销会的名称使用不规范,使用的名称与展销的商品不一致;二是商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参展商及商品生产者的责任不清,在出现消费纠纷时,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他们的身份,执法机关也难以追究其责任;三是存在着监管不全面,重登记轻管理等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展销活动,促进我市商品展销会健康发展,现对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一、 关于商品展销会名称问题
(一)青岛市政府及以上各级政府和省政府以上各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商品展销会,一般按其申报的名称予以核准。
(二)市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在名称中冠“青岛市”、“青岛”的区域和字号。
(三)省级以上的行会、协会、大型企业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按其身份相当的名称,予以核准。有特别有效批准的,按批文核准。
(四)其他行会、协会、企业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按名称管理规定核准。
(五)在一个展销会的名称中不能超过两个行业的范围。
(六)展销会名称有效期问题:展销会的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的,名称作废。《展销会登记证》三个月内有效;同行业展销会名称的核准按注册在先的原则办理。
二、关于举办者、参展者资格的审查
举办者(主办者、协办者、承办者):主办者和承办者是一个的,按有关规定登记。主办者、协办者、承办者同时举办的展销会,由承办者办理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手续,三者要签定协议书,确定责任、明确义务。
两个举办者以上共同承办的展销会,既可以由一方登记,也可双方共同登记,但双方必须签定协议书,确定责任,明确义务。
参展者:应与承办者签定协议书,提交当地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 对展销会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