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青工商车发〔2008〕163号)


各分(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155号)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工商市字[2007]308号)的相关要求,在前期试点推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全面推行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手车买卖合同”自2008年8月1日起在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启用,二手车交易一律签订合同。
  二、各分(市)局负责监督辖区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在二手车交易中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