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参照《青岛市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参考标准》执行。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各职务层次(类别)间的考核等次比例要分别计算,不能互相占用(工勤人员可与科级及以下人员合并计算,分别填报表格)。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按照《青岛市2008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意见》规定,按本单位实有人数15% 以内严格掌握。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与内设机构考核有机结合。年终根据目标绩效考核评比先进处(科、所)室。先进处(科、所)室的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40%。所在处(科、所)室被评为先进的,其负责人方具备评定优秀的资格。凡公务员个人因工作态度、效能被投诉查实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违反纪律的,相应扣减其所在处(科、所)室考核分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所在处(科、所)室评优资格;被评为先进处(科、所)室的,所属人员优秀等次比例在优秀等次总额内适当予以倾斜。
分(市)局局长、市局正处级领导及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综合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业务目标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等进行确定。
其他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年度考核分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直属局需经直属局局长、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考核委员会。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无误后确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考核委员会应当将年度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本人。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其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经复核仍然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要求限期改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六、有关人员的考核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