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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企业,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实行自检和上市前抽检,凭合格证明标识进入市场。
  对本市农民自种自养、自售和外地进入佛山市区域市场的农产品实行销前抽检,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凭合格证明标识进入市场。
  获得产地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凭证及标识直接进入佛山市区域市场,经营者每次还应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抽检和监督。
  在实施准入制的试点市场,准入所规定的品种需经检测合格。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查验和监督管理。
  2、实施农产品质量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销售和产地标识制度。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要标明具有能够说明产品真实情况的信息,包括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质量等级、储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成份和技术指标(包括药物残留限量所依据的标准)、产地与产品认证证号等。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3、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保鲜、贮存、运输到市场销售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做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及在分级、分割、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防腐和添加剂情况等的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验。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猪、牛、羊耳标管理,逐步推行肉禽的标识管理。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4、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依法许可的农业投入品,并做到适期收获、屠宰或者捕捞,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同时应就其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经营、加工者做出承诺。农产品加工、配送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是农产品经营的主渠道,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消费安全,要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开展自律性检测和进货把关查验,建立记录档案,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就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做出承诺,保证达到质量安全卫生责任制的要求。
  5、实施不合格农产品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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