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贸、科技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一)促进优质资源和重点项目向优势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购并、重组、制度创新做大做强。
鼓励上市公司在发挥机制、管理、人才和资本等方面优势,做大做强主业的同时,通过收购、兼并、委托管理、改造重组等方式整合其所属行业和关联行业的资源,并向有发展前途和稳定利润来源的产业渗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其整合、重组行业资源过程中涉及的应缴地方部分税费,参照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政策执行。
鼓励、支持上市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产业。
上市公司列为重点保证供电的单位。
(二)打造我市资本市场的“大蓝筹”、“旗舰”。在拟改制上市企业中选取规模较大的公用事业类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资产置换方式,打造我市资本市场的大蓝筹。
(三)鼓励经营状况不好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重组。从上市公司的实际出发,一司一案、因企制宜制定上市公司重组方案,落实重组措施和优惠政策,降低重组成本,合理分担重组成本。通过资产剥离、债务重组、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方式,使上市公司轻装前进、重塑主业或产业转型。
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外资和国有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组。
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功能,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一)把企业改制上市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结合起来。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申请上市时,就要按公众公司的要求进行规范。
(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重点培育上市公司、已上市公司要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理顺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已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关系。要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国有出资人、控股股东的监督职能,规范控股股东行为。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已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和财务上要分开,减少关联交易,保证经营的独立。督导控股股东按有关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正确行使股东权力,不直接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任命;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正当收益,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