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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的支柱产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有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企业中挑选,以工业制造业企业为主。企业上市地点以境内市场为主,也鼓励赴境外特别是香港市场上市。
  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每年筛选、调整一次。
  2、建立信息交流制度、重点联系制度和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制度。
  要定期举办企业上市和资本运作的讲座、推介会、座谈会等,组织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已上市企业、其他企业、证券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息交流。
  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要指定领导、工作人员各一名为固定、经常联系人员,指导企业进行改制,协助解决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上市办要争取证券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政府各部门可以按“一企一议”原则,特事特办,快速办理。
  3、给予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政策优惠,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1)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审批费用,按规定减免。
  企业改制申请上市过程中,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为出发点,妥善处理企业债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问题。对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妥善处理。政府支持、协助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企业改制、扶持上市过程中,引进人才政策可参照政府系统引进人才政策执行。
  (2)已完成上市辅导拟上市的企业,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时经批准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在拟实施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从进入上市辅导期起3年内,可以申请缓至上市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积极促进已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已上市企业符合再融资条件的,要积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政府各部门要在拟融资资金投资项目、再融资各环节服务上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与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的稳定业务关系,协助上市公司做好再融资方案的设计和各种申报材料的准备。
  (三)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市内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对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进行奖励。顺利完成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市、区政府共同给予10万元的奖励;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市、区政府共同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30-8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成功的,市、区政府共同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按融资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细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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