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山市河道(段)禁止采砂范围的通告
(佛府[2004]78号)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遏止乱采滥挖河砂,确保河势稳定及堤防工程安全,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合理有序利用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1〕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禁止采砂的河道(段)范围
划定禁止采砂的河道(段)为:北江干流、西江干流、高明河、南沙涌、吉利涌、顺德水道、潭洲水道、平洲水道、陈村水道、李家沙水道、顺德支流、甘竹溪、东海水道、海洲水道、容桂水道、桂洲水道、鸡鸦水道、洪奇沥水道、西南涌、杨梅河。(详见附图)
二、加强河道采砂作业管理
(一)对上述划定为禁止采砂的河道(段),禁采期间除工程整治需要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采砂作业并将采砂作业工具撤离禁采区。
(二)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严禁非法无序采砂行为。对非禁止采砂作业的河道(段),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按程序办理有关申报核准手续,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矿产)、海事等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前,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单位和个人进行采砂作业,否则追究批准单位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来砂量与开采量基本平衡、保证防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原则,限定采砂量。
(三)凡违反上述(一)、(二)规定的,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