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三)共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下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二)判决、裁决需要拍卖、变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三)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成分的公司、企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到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六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报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按合同规定交付全部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可以抵押。
  第四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