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 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 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