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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我市产业市内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我市产业市内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府[2004]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我市产业市内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五日

  关于鼓励我市产业市内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加快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序组织市内产业转移,正确处理产业转出地和承接地的利益关系,根据《佛山市工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和《佛山市工业(科技)园区发展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市内产业有序转移的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市内产业有序转移,是指我市五区相互之间由政府协调的产业有序转移。
  二、利益分成对象
  转入后投产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实缴增值税及企业、个人所得税正税的市、区级政府留成部分。转入企业达不到上述销售收入规模的,不列作分成对象。
  三、利益分成比例和年限
  从转入企业投产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实行利益分成。前三年按50∶50的比例分成,即产业转出地占50%,产业承接地占50%;后两年按40∶60的比例分成,即产业转出地占40%,产业承接地占60%。五年期满,不再分成。市和禅城区的企业产业转移利益分成的既得部分,市和禅城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配。
  四、利益分成程序
  (一)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由产业转出地的经贸部门牵头,协同当地的工商、统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新转移的企业名单及去向,会同产业承接地的经贸、工商、统计部门共同协定签注确认。确认期为每年度结束后的二个月内。
  (二)产业转出地和产业承接地的经贸部门分别将已经确认的转移企业名单提交当地的财政、税务部门,由产业承接地的财政部门牵头,协同当地的税务部门计算转入企业的年度实缴税收正税和分成数额,经双方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协商签注确认,报市税务部门核实后由市财政部门结算划转,同时抄送市经贸、工商、统计部门。转入企业实缴税收正税和分成数额的确认应在每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对于上年度已参与利益分成的企业不需再行确认,直接纳入利益分配范围,连同当年新转入企业名单一起按上述第(二)点的办法进行计算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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