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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最高支付限额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至60000元。
  (六)缴费标准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控制在40元至250元之间。区、镇(街道)财政分别补贴15-25%,村(居)组集体和个人缴费占50-70%。
  (七)缴费办法
  区、镇(街道)应将本级财政补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划入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代为缴纳。参保个人缴纳或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村(居)委会负责收集,划入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八)基金的建立和使用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区、镇(街道)财政补贴和村(居)组集体及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组成,专项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住院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得在基金支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结算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订。
  (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区、镇(街道)分别成立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小组。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由劳动保障、农业、卫生、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参保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方面的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十)补充保险
  建立以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在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区、镇(街道)可同时建立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区、镇(街道)财政投入,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疗费的减免。
  救助基金应由专门部门统一管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相关的审计部门、村(居)委会、参保人员代表进行监督。
  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或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以增强抵御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能力,转移和分散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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