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府[2004]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险制度规范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相适应,与地方财政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农村居民个人参加,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补贴,区级统筹。在起步阶段,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开运作,以后逐步并轨,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内容
  (一)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都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所在区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同一家庭中有一个应参保对象未参保的,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已参保)。有条件的区,参保对象也可以扩大至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级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由区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保险范围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区可扩大至门诊特殊项目。
  (四)规范管理
  全市统一医疗保险制度名称,即统称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医疗费报销比例,即纳入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统一按不同金额段分为两个比例报销,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左右报销,10000元以上部分按80%左右报销 ;统一起付标准,即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一级医院300元左右,二级医院500元左右,三级医院700元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个人负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