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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为保证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健康发展,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应适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切实保障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能够良性运行。
  四、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待遇
  (一)全征土地农村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可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标准,起步阶段为每人每月120元至300元,今后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最终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轨。
  (二)从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之日起,男年满4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35周岁未满55周岁的全征土地农村居民,需连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方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三)从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之日起,男未满40周岁、女未满35周岁,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20年的,须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才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四)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1000元,丧葬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五)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财政预算拨付制度
  (一)为保证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区、镇(街道)财政应将本级负担的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年预算,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协调。
  (二)区、镇(街道)财政要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启动基金,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开展初期养老保险补贴的支付。启动基金需保证按时足额支付享受待遇人员12-18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收支不平衡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区、镇(街道)财政解决。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各区、镇(街道)分别成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小组,按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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