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府[2004]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我市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需要,切实保障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坚持区级统筹,集体缴费,政府扶持,城乡有别,逐步完善,保障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
二、对象及范围
征地后人均集体性质农用地面积(不含林地)低于所在区人均农用地面积三分之一的村(组)内,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校生除外),均纳入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范围。
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同时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参保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办理参保手续。
(二)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100%为基数,按8-12%的计征率逐月缴交。
(三)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区、镇(街道)财政分别按10-30%的比例补贴,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40-80%。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收益、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土地经营及物业收益预留一定比例,作为本经济组织成员参保的趸金,用于缴纳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征地补偿收益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应提取50%,土地经营收益和物业收益提取20-40%。以上收益提取的参保趸金,由国土、农业、财政等职能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