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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1、由各区从区财政收入中与土地有关的收益内核拨一部分(其中,禅城区按市对禅城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由市与禅城区共同负担)。与土地有关的收益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税收留成和地方征地规费留成;
  2、从农村集体经济中提取一部分。各村集体应每年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总额中提取一部分为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具体比例由各村的村民(股东)大会决定;
  3、村民个人缴纳一部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保范围的村民应从家庭收入或个人收入中缴纳一部分办理社会保险,条件允许的村集体,这部分资金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缴。
  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妥善解决:一方面要对过去的征地工作进行一次清理,主动查找问题;另一方面要结合群众的来信来访发现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结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9号)作不同的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要补办相关手续,原来签订的协议中未兑现的承诺要限时兑现;无法兑现的,也要和被征地单位建立协商机制,协商变更补偿方式。
  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时间安排
  本意见下发后,各区要按本意见的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时,应先选择部分地区试点,待取得试点经验后再全面铺开,稳步推进。
  各区应尽快出台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实施办法应包含经修订的征地补偿标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筹措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五、加强对征地制度改革措施落实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对征地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监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就“土地换社保”方面的内容与各区沟通好,利用好筹措的资金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市农业局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款使用的监管。
  各区的实施办法出台后,市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要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各区在执行过程中碰到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时,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协商好解决办法,共同做好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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