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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五)实行留用地补偿制度
  实施征地时,应按实际征地面积10%左右的比例给被征地的村集体划留建设用地(简称“留用地”)。留用地的性质可按被征地的村集体的意见确定,即可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一并征为国有。办理留用地的税费承担办法、留用地征为国有时的补偿方法及留用地的通平费用等税费的承担办法由各区具体制定。
  留用地的使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留用地发生流转的,属国有性质的留用地按国有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属集体性质的留用地则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征用或使用村、组集体留用地的,应综合考虑原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办理用地手续已交纳税费、土地开发已投入费用和已经形成的非农收益等因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六)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要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试行流转的有关规定,用好、用活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在工业园区用地方面,要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结合起来并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为主。
  各区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镇(街道)、村,应采用相对集中统一的方法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将可供流转的连片集体建设用地集合在一起,统一协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对外招商引资,统一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收益则按《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规定统筹分配。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时,应结合提供土地的数量和地段的优劣,公平处理各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因村集体内部矛盾而影响用地者的权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流转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配合流转双方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
  (七)积极筹措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
  各区应按政府、集体、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和“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结合被征用的土地所产生的收益,筹措一部分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确保征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推进。资金按以下三个渠道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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