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地产开发用地首先从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中安排,无法安排的,可实行征地。
(二)优化征地审批程序
各区在制订有关征地方案前应广泛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对征地的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要按《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并进行。
镇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征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使审批权,涉及征地的,由市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再报省政府审批征地。
镇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无论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征地时的附件可只报《建设用地呈报书》、《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范围勘界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四个附件,对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关补充耕地工作是否落实以及地类和权属是否明确的审查确认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成。
(三)相对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各区要对照法律法规对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清理,标准偏低的要进行修订。修订的原则是:按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的位置等实际情况将区内集体土地分成一至三个片区,将区统计部门和农业部门分地类统计的前三年单位面积土地的综合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直接与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和地类挂钩,而不直接与被征用的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挂钩。禅城、南海、顺德区在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应按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高档次标准执行,三水、高明区也应按中等偏上标准执行。
各区也可以结合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修订征地补偿标准。
在评估农用地基准地价及修订征地补偿标准时要符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
修订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维持三年不变。
国家和省、市政府及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专门项目的征地已颁布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的,各区在实施相应项目的征地时应参照执行。
(四)规范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
征地补偿款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对于承包经营的土地,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协议中有不同规定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应实行“村(组)有镇(街)管”,其使用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安置补助费原则上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安置,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先满足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的需要。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款使用方向的具体比例。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款,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对该部分征地补偿款使用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