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佛府[2004]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和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关于深化佛山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
简化征地审批程序,提高征地的办理效率,在征地过程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被征地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征用、使用机制,处理好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各方面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原则
(二)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征用土地、合理补偿、维护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
(五)坚持征用土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三、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严格区分两类建设项目用地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功能,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用地和经营性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中确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的用地属公益性项目用地。公益性项目用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实行征地。
经营性项目(商品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原则上由用地者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和《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